音乐节 “凉了 ”,投资人急了:“还钱!”250万元,是投资还是借款?

音乐节 “凉了 ”,投资人急了:“还钱!”250万元,是投资还是借款?

来源:台海网
音乐节没办成 , 投资人急了:“还钱!”公司却称:“这是投资风险!”250万元到底是“江湖救急” , 还是“真金白银”的投资?近日 , 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, 让我们来看看真相究竟如何!
官司:音乐节因故“流产” , 投资人告上法庭
2024年3月 , 原告林先生与被告厦门某公司签订《“2024某音乐节”投资协议》 , 约定林先生投资250万元 , 公司承诺3个月后返还本金 , 并每月支付2.5%的固定收益(即6.25万元) 。 协议还写明:无论音乐节是否举办 , 公司都保证还本付息 , 大股东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。
随后 , 林先生爽快转账250万元 , 但音乐节因故“流产” 。 起初 , 公司支付了两个月利息(共12万元) , 但后续本金和利息均未兑付 。
后来 , 林先生多次催款 , 公司却以“投资有风险”搪塞 , 甚至建议“走法律程序” 。 无奈之下 , 林先生将公司和担保人程某告上法庭 , 要求返还本金243万余元及利息 , 并赔偿律师费、保全费等损失 。
判决:实为借款 , 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
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 , 250万元实为借款 , 而非投资 。 因为 , “保本保息”不符合投资特征 , 协议约定林先生不承担风险 , 每月固定收益 , 与“共担风险、共享收益”的投资本质相悖 , 更符合借贷关系 。 而且 , 无实质参与经营 , 林先生未行使股东权利 , 不参与项目运营 , 仅作为“金主”坐收利息 , 不具备投资合作要件 。
因利息约定“超标” , 法院依法调整 , 协议月利率2.5%(年化30%)远超法律保护上限 , 法院调整为“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的四倍”计算利息 。
最终 ,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, 要求被告厦门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3.69万元及利息2.57万元 , 支付逾期利息;担保人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。 一审判决后 , 双方均服判息诉 , 目前判决已生效 。
法官说法
名为投资实为借贷
法官说 , 在当前经济活动中 , 充斥着大量披着“投资”外衣的借贷行为 。 而投资与借贷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, 其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 。
【音乐节 “凉了 ”,投资人急了:“还钱!”250万元,是投资还是借款?】若合同仅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 , 不参与经营管理 , 不承担经营风险 , 双方亦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并进行工商登记 , 则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“名为投资、实为借贷” 。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 , 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。 因此 ,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, 务必明确双方真实交易目的 , 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, 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。
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通讯员 海法/文 杨希/漫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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